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有关规定,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加强全办行政处罚案件统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办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统计工作。要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尽量减少漏报、错报。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每半年统计一次,由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根据统计表的主要指标说明,认真进行统计填写;统计表应当写明填表人、审核人的姓名,各执法部门的领导对统计质量负责。填写后报主管统计工作的行政领导进行审核。
第四条 统计表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并加盖公章。 每年7月1 0日和翌年1月1 0日报市法制局。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