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有关规定,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考评实行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计的办法,于每年6月末和12月中旬进行。
第三条 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办领导班子及各执法部门领导组成,考评内容分为案件事实、实体法、程序法、处理结果、文书制作案卷装订五部分,合计100分。
第四条 考评档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89分)、不称职(59分以下)三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工作的程序为:
(一)执法人员对全年行政执法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交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
(二)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被考核人的全年行政执法工作做出基本评评价,并填写《考评表》,上报办考核领导小组:
(三)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评意见和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刘被考核人进行最终考评打分并划分档次:
(四)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考核领导小组的最终考 核结果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对下年度工作提出意见;
(五)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领导负责基础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最终考评,并在处级领导干部中打分和评定档次。
第六条 长春市人民防空执法人员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结果列入单位年度评优项目,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执行。